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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有人鼓吹“嫖娼合法化”了!? 这种论调当休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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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-10 19:22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 IP:北京
“钢琴王子”人设崩塌,网友吵翻

10月21日,公众号“平安北京朝阳”发布情况通报称,李某迪(男,39岁)被群众举报嫖娼,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。后经核实,李某迪即钢琴演奏家李云迪。

一石激起千层浪,各方主体随即作出反应。李云迪不仅被中国音乐家协会除名,在芒果TV更新的两期《披荆斩棘的哥哥》中,他的镜头被打码处理;广州市也终止了其城市形象代言人资格。

同时,李云迪已代言或有商务合作的十余家品牌接连宣布与其解约,或澄清双方已没有合作关系。





图自@财经网

从“钢琴王子”到“违法人员”,到“前程光明”到“各方抵制”,李云迪事件带来的冲击招致各方对其点名批评。

央视新闻评论称,遵纪守法是做人的底线。谁敢于突破底线,挑战国法和公德,就是自作孽不可活!

《人民日报》则称,黑白琴键,不容涉“黄”;人生正道,不容走歪。越是公众人物,越需爱惜羽毛,一旦倒在“荆棘”里想翻身都难;一旦毁掉人设,再高的技艺也弹不尽悲伤。

李云迪嫖娼一事固然已经坐实,但由此引发的舆论争议却并未停息,甚至引发的法律伦理讨论,不少名人大V纷纷下场为李云迪“洗白”。

有人提出,李云迪现为单身状态,或为解决生理需求而嫖娼。此举固然违法,但并不严重,警方通报显得“小题大做”,对李云迪造成了“二次伤害”,甚至有侵犯其个人隐私之嫌。













还有人借由此事提出“嫖娼应该合法化”的观点,还以“国外早就合法化了”作为理由。













上述说法也招致了不少网友的反驳: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,隐私问题本就与常人不同,通报其违法信息既有维护社会风气的效果,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。









至于嫖娼合法化的问题,不少网友认为,合法化后存在增加“人口拐卖”的风险,还将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,并不可取。





更何况,生理需求也不是只能通过嫖娼进行满足。





那么,警方通报违法案件信息究竟是否合法?嫖娼究竟到底能不能合法化?

“嫖娼合法化”论调当休矣!

  近日警方就某公众人物嫖娼所发布的情况通报,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。随后,从警方通报合不合法,到隐私权要不要保护,公众人物该不该就此“一棍子打死”等各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,而“嫖娼合法化”的旧调也被重新谈论起来。

  所谓“嫖娼合法化”,即意味着让卖淫嫖娼活动经法律许可,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同的特殊“服务”行业。赞成者的理由归结起来无非有三:一是“嫖娼合法化”可以解决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,有助于减少性犯罪;二是嫖娼本就“你情我愿”,没必要上升到违法层面;三是域外一些国家允许性交易合法化,这样做是“顺应潮流”。这样的理由看似合理,却实在经不起仔细推敲。

  从最基本的人性角度说,人性固然是有弱点的,或有贪欲、或存淫欲,但这不等于人就要纵欲。人类的性权利是平等的,不应该单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使嫖娼合法化,更不应只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权。而纵容随意、泛滥的性需求,势必对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。事实上,从某种意义上讲,法律的重要职能就是要规范、纠正、抑制人性的弱点。换句话说,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允许卖淫嫖娼来满足人的性需求,明天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为满足一些人的“快感”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呢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

  再从自由平等的权利观看,人类社会永远在追求自由、平等,但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。嫖娼是用金钱换取性服务,性服务提供方不可能有所谓的自由,交易双方地位也不可能平等。卖淫嫖娼过程中的“你情我愿”只是表象,性剥削甚至压迫才是本质。所谓“性自由”,不过是将女性当作商品对待的假自由,实际上是对女性赤裸裸的真剥削。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早就证明,嫖娼就是一种极端物化女性的方式,所谓的“你情我愿”只不过是一些人的想当然。根据联合国2017年发布的《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》,在被调查的1.3万名女性中,有超过80%的人都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,被迫从事性服务。这才是真正的社会现实。

  至于国外,合法性交易也并非主流。就在10月17日,西班牙首相佩德罗·桑切斯还表示计划取缔卖淫,因为这是对广大妇女的奴役。在英国,“路边寻芳客”现象也是法律打击的对象,警方还曾尝试过将捕获的“寻芳客”在法庭上亮相,并邀请媒体进行报道;驾车寻欢作乐者会被提出口头警告,或收到法庭传票,罚款最高可达一千英镑。法国、瑞典等多国也相继通过立法来打击色情业,美国也仅剩内华达州允许性交易。

  更值得警惕的是,性交易一直是各种违法犯罪的源头或者隐患。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或比较普遍的国家,女性性工作者在所有职业中危险度最高,其受到伤害甚至杀害的概率是排名第二的危险职业的数十倍。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,嫖娼卖淫现象背后时常潜藏着其他违法犯罪活动。以组织卖淫为例,一些失足妇女一开始往往都是被虚假招聘、传销等手段诱骗,随后被以拍裸照等方式逼迫从事卖淫活动。一旦卖淫嫖娼合法化,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卖淫罪、组织卖淫罪、引诱幼女卖淫等多种罪名将被虚置,这些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无从惩治,由此动摇现行刑法的犯罪治理体系。

  其实,此次警方的情况通报之所以影响这么大,并非通报本身所造成的,而是因为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,其所作所为与其平日表现出的“人设”形成强烈反差,也与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民众的道德认知发生了严重冲突,才导致舆论热议。从法律规定看,嫖娼行为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,应当给予治安处罚,这种处罚可以依法公开;而从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背景看,卖淫嫖娼行为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,是对妇女权益的侵犯和践踏,也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潜在危害。因此,诸如“嫖娼合法化”等陈词滥调当休矣!(作者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)

  (来源:法治日报、观察者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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