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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1-11 19:16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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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:北京
实名反对 @吕卓然 的回答。
该答主引用了国务院于2018年8月22日公布的《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。这个《意见》针对的是“校外培训机构”,而“校外”的培训机构的对立面就是学校。也就是说,这个《意见》是规范在校学生离校后参加培训机构的各种问题的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以(贵乎认为这三个字是敏感词从这里就可以体现贵乎的智商感人)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,发展素质教育,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,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,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,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,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。 你看,从这个《意见》的第一条第(一)点就可以看出,这个《意见》针对的是中小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辅导的问题。
其实大家可以翻一翻这个《意见》全文,通篇都是讲中小学生参加课外辅导的。
然后题主说道
我在广州上班 可见题主很大概率不是中小学生了。
也就是说,本案中这家钢琴培训机构是对成人提供钢琴培训教学服务,并非对中小学生提供培训,所以应该并不适用该《意见》。
该答主又引用了《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》。请注意的是,该《办法》是广东省教育厅在2003年发布的,并非是在上面的《意见》发布后发布的。
这个《办法》关于退费的规定在这里:
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:
(一)筹办期招生的;
(二)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;
(三)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;
(四)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、标准收费的;
(五)教育机构刊登、散发虚假广告(简章)的;
(六)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;
(七)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;
(八)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,教学管理混乱,致使教学质量不保,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;
(九)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;
(十)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、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。 所以题主如果要求这个钢琴培训机构退回全部学费,那么题主就得证明这个钢琴培训机构有以上情形。而绝不是如 @吕卓然 所述,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确认钢琴培训机构应当退回全部学费。
可能 @吕卓然 觉得这个钢琴培训机构违反了上面国务院那个《意见》,已经一次性收取超出3个月的学费,已经是违法行为。但是首先上面也说了,本案应该不适用《意见》内容。其次,依照《办法》规定,钢琴培训机构只有在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、标准收费,才应该退回全部学费。如果它的收费许可证就许可它一次性收取半年的学费,那么它就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应当退回全部学费的情形。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,得看这个钢琴培训机构有无收费许可证,是否可以一次性收取半年的学费。
这个《办法》全文都是在讲怎么退费的,符合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如何退费。大家可以看一下题主如何适用这个《办法》。如果题主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该《办法》中列出的情形,那么只能适用下面这一条了:
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,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,开课前申请退费的,退回收取的80%学费、住宿费;完成1/3学时及以下的,核退50%学费、住宿费;完成1/3以上-1/2学时退学的,核退30%的学费、住宿费;完成1/2以上学时退学的,不退学费、住宿费 按照题主陈述,她是上完第一节课才要求退费的,也就是“完成1/3学时及以下的”,按照该《办法》就只能核退50%学费、住宿费了。
另外,这个《办法》也规定了适用范围。
第三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《办学许可证》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、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,适用本办法 所以面对成人提供钢琴培训的教育机构是否适用该办法,可能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。请诸位指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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